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介入的必要性
时间:2022-05-07 16:05:07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律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采取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在这里,我们重点研究讨论“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作为家属应该怎么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可达30天,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是7天。因此,刑事拘留的30天加上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就是刑辩的“黄金37天”。
大部分家属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聘请辩护律师没有必要,律师也起不到什么作用,只是被动等待侦查机关的消息。有些人认为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仅能进去见见人,用处不大;也有些人认为可以先观察37天,认为只要检察院不批捕,便可大事化小,寄希望于那寥寥无几的不批捕可能性中;更有人认为与其请律师不如搞关系,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捞人”。然而,上述这些想法事实上会延误辩护的最佳时机,甚至小事化大,将案件拖入另一种复杂的情况当中。律师的作用既体现在庭审时激昂的抗辩,又体现在阅卷时的一丝不苟,更体现在侦查阶段对案件进程的有力阻击上。实践证明,这些人的认识是有误的,如果辩护律师在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就介入,那么,案件的结果很可能会改变。据统计,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的,批捕率下降10个百分点。
尽管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主要着眼于完成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之任务,但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之权利保障却尤应受到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第一,侦查行为尤其是强制侦查行为,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第二,侦查机关握有具备明显优势的诉讼资源,如侦查、勘验、刑事技术人员和设备以及通晓法律的专门人士;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既在应然层面上缺乏全面收集证明自身无罪或罪轻证据的权利,又在实质层面上缺少取证的途径,不仅如此,其自由权往往已受到了限制或剥夺。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各类严重侵害被追诉人人权的情况在侦查阶段屡见不鲜,如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等现象。
在当代法治社会,刑事诉讼法不允许以不择手段、不问是非及不计代价的方法来发现真实。如果能够在这37天内委托辩护律师参与诉讼,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及时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深入沟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全面维护,侦查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也会得到有效监督,刑事辩护的效果会更加凸显,对后续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以一个真实案例来讨论一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2019年1月,张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其家属在第二天联系到了我们,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案发经过。会见时,与张某进行了关于案件的沟通,并向其告知了其在拘留期间享有的权利,如核实讯问笔录后再签名、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拒绝回答等。根据张某的陈述,我们了解到,其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是在刘某自愿要求的前提下,双方的自愿行为,并没有违背刘某的意志,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我们立即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书,并与案件承办人员进行了沟通。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张某成功获释。最终该案件也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律师在侦查阶段早日介入,通过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引导侦查机关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深入研究分析案情,认真撰写提交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会更快得到维护。
那么,何时委托辩护人最.佳呢?答案是:越早越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另外,在刑事拘留中,《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的家属;且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被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综合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被执行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被执行强制措施后的前24小时是被牢牢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的。这一时段内,很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家属无法得到通知而本人又必须接受讯问的状态。而一旦侦查人员抓住这“黄金24小时”的“机会”,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架空,并以各种方法“突破了口供”,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极其不利的。综上不难看出,律师介入案件的越早,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越有利。当其亲属被侦查机关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作为家属就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案件。
以上论述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必要性,下面来具体谈一下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具体能起到的作用:
第一、及时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初步情况;
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家属可能只知道亲友被侦查机关带走,但不知道涉嫌的罪名和案情,由于内心的恐慌,加上不懂办案程序,家属也无法从办案人员处得到更多的信息。如果在当事人被拘留后,家属及时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的初步情况,从而做到有的放矢,提前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依法会见提供法律帮助,稳定其情绪;
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羁押,身处看守所这一陌生的环境中,与外界的联系已基本断绝,更面临着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其难免会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从而对其接受讯问的心态造成负面影响,也会使其难以适应看守所的生活模式。此时律师的会见不仅能够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更是向其表达家属对事件的关注及支持,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更好的精神状态应对后续的程序。
更重要的是,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所涉及罪名的了解仅停留在名称之上,对更深层次的刑法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实践情况均不大清楚,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是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实践经验作出的综合判断。律师不仅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解释某罪名的追诉标准、量刑规定等,更能让其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将构成何罪名,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清晰的了解。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详细了解案发经过,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为其讲解其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对其刑罚进行预判,而且也能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第三、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尽早制定辩护策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第三十九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对事实的全面了解,是成功辩护的必要条件。案件发生后,家属对整个事件往往一知半解,即便从办案单位中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也仅是片面而残缺的,同时由于律师无法在侦查阶段进行阅卷,于是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整个辩护工作了解事实的关键。进一步说,同样的事实,在不同人眼中会有不同的看法,也许犯罪嫌疑人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在律师眼中,其行为可能并不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或者即便构成犯罪,亦有罪轻罪重之分。律师在侦查阶段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能够提早制定辩护策略,并与犯罪嫌疑人就事实部分充分沟通,让辩护工作尽早开展。
第四、代理申诉控告、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提倡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侦查机关的执法活动要求更严,标准更高,更是倡导文明执法,但部分侦查人员“重口供”的办案思维根深蒂固,为尽快突破案件,对当事人刑讯逼供、诱供仍时有发生。在家属无法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就成为当事人对外传递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重要途径。辩护律师得知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从而加强对侦查机关的执法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一般会送到看守所羁押,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认为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压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形式,充分阐释辩护意见,从而最大限度避免造成冤案。
第六、及时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详细案情后,可以与侦查机关进一步深入沟通,同时,可以尽快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提交侦查机关。尽管辩护律师从当事人处得到的案情可能还不够全面,也看不到全案证据,但是形成的书面辩护意见将会附到侦查卷宗中,侦查机关也会予以慎重参考,对合理的部分会采纳,对不合理的部分会以自己查明的事实为准。虽然刑事辩护的三个阶段都比较重要,但相比较而言,侦查阶段逮捕前的“黄金37天”尤为重要,在刑事拘留最长的30天届满后,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时限内,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了解的案情,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当事人符合法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可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建议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机关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到了更加有效的维护。
最后,引用哈佛大学教授、著名刑辩律师艾伦·德肖维茨的一句话作为结尾:“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