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时间:执行程序
时间:2022-04-29 13:04:33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死刑立即执行
1.原一审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7日内交付执行。
2.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交付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减刑、假释的审理
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和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及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减刑、假释的监督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