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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时间:立案

时间:2022-04-29 11:04:03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控告人对公安不立案的救济
  
  1.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检察院对公安的立案监督
  
  1.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2.不应立案却立案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的7日内说明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3.后续跟踪监督: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或通知撤销案件书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救济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检察院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7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15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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