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五条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表
一、贪污罪(刑法382条、383条、271条2款)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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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 |
3万元≤数额<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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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较重情节 |
1万元≤数额<3万元 |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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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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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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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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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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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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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 |
20万元≤数额<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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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情节 |
10万元≤数额<20万元 |
同(一)至(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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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5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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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 |
300万元≤数额 |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50万元≤数额<300万元 |
同(一)至(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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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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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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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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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死刑条件并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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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终身监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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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死刑条件,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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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贿罪(刑法385条、386条、388条、163条3款)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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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 |
3万元≤数额<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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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较重情节 |
1万元≤数额<3万元 |
(一)多次索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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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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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同“贪污”(二)至(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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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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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 |
20万元≤数额<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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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情节 |
10万元≤数额<20万元 |
同上(一)至(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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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5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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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 |
300万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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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50万元≤数额<300万元 |
同(一)至(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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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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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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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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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死刑条件并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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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终身监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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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死刑条件,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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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多次(贪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数额。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3.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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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388条之一)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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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同受贿罪) |
3万元≤数额<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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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较重情节(同受贿罪) |
1万元≤数额<3万元 |
(一)多次索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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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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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同贪污罪(二)至(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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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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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同受贿罪) |
20万元≤数额<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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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情节(同受贿罪) |
10万元≤数额<20万元 |
同上(一)至(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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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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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同受贿罪 ) |
300万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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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受贿罪) |
150万元≤数额<300万元 |
同上(一)至(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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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贿罪(刑法第390条)
一、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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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标准 |
3万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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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数额<3万元 |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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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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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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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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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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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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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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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00万元≤数额<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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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数额<100万元 |
同上(一)至(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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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的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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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100万元≤造成经济损失数额<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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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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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 |
500万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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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万元≤数额<500万元 |
同上 (一)至(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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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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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500万元≤造成经济损失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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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并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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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较轻 |
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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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对侦破重大案件(重大案件: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起关键作用 |
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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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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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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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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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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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390条之一)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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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标准(同行贿罪) |
3万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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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数额<3万元 |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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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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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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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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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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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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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数额 |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单位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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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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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同行贿罪) |
100万元≤数额<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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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数额<100万元 |
同(一)至(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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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的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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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行贿罪) |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100万元≤数额<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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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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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同行贿罪) |
500万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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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万元≤数额<500万元 |
同(一)至(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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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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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同行贿罪) |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500万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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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272条2款)
一、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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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 |
3万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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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 |
进行营利活动/ 超过三个月未还 |
5万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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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5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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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情节严重 |
进行非法活动 |
100万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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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数额<100万元 |
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特定款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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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数额<100万元 |
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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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的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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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营利活动/ 超过三个月未还 |
200万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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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数额<200万元 |
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特定款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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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数额<200万元 |
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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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的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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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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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数额巨大 |
进行非法活动 |
300万元≤数额 |
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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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营利活动/ 超过三个月未还 |
500万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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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163条1、2款)
一、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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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 |
6万元≤数额<100万元(受贿罪的二倍) |
二、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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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 |
100万元≤数额(受贿罪的五倍) |
八、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164条)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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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 |
6万元≤数额<200万元(行贿罪的二倍) |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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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 |
200万元≤数额(行贿罪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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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职务侵占罪(刑法271条1款)
一、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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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 |
6万元≤数额<100万元(贪污罪的二倍) |
二、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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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 |
100万元≤数额(贪污罪的五倍) |
十、挪用资金罪(刑法272条1款)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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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非法活动 |
6万元≤数额<200万元(挪用公款罪的二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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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个月未还 |
数额较大 |
10万元≤数额<400万元(挪用公款罪的二倍) |
进行营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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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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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非法活动 |
数额巨大 |
200万元≤数额(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二倍) |
超过三个月未还 |
400万元≤数额(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二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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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营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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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非法活动 |
数额较大不退还 |
6万元≤数额<200万元(挪用公款罪的二倍) |
超过三个月未还 |
10万元≤数额<400万元(挪用公款罪的二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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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营利活动 |
注:除贪污罪、受贿罪,其他贪污贿赂犯罪一律(1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