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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2022-04-27 09:04:26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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