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拘传、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所采取的比较轻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人不关押,而是要求其随传随到,不得擅自(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必须经办机关同意才可以)离开原籍和居住地,不得干扰司法机关办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笔者认为,取保候审主要分两类。一类是犯罪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楚,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等特殊情况下,所申请的取保候审。该类取保候审,需要提供相关机构的证明、病例等来来证明。是从仁义道德方面,请求司法机关高抬贵手。属于说情范围。该类取保候审由于受到人际关系干扰,容易产生腐败,再加上近几年属于司法整顿,查处腐败的领域。因此,该类取保候审近几年也非常不好办。另一类取保候审属于证据不足,证据存疑,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在检察院做出不予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无奈情况下所办理的取保候审。
笔者近期就办理了一起,因证据不足,证据存疑,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在检察院做出不予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无奈情况下所办理的取保候审案件。
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妻子心急如焚,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笔者所在的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
凭借二十多年的办案经验,笔者认真了解主要案情,并简单的向委托人分析了案件情况。
委托人非常相信笔者的办案能力,当即办理了委托手续,希望笔者能尽快帮助其丈夫回家。委托人的丈夫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从被刑事拘留到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个期间,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三十七天。这三十七天内,委托人的丈夫要么被批准逮捕,继续羁押;要么不被逮捕,获得释放。而由于实践中,逮捕的功能被过度强化,很多时候逮捕成为了定罪的前奏、刑罚的预演。逮捕就要诉,逮捕必须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已形成裁决惯性。因此,笔者如果能在审查逮捕阶段以及批捕前环节,成功的变更强制措施,将会对于案件的后期无罪化处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笔者心知时间紧迫,马上会见了委托人的丈夫,并联系到了主办警官,进一步了解了案情。
通过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
一、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立案应严格审批程序,原则上应当由省辖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本案是否已经经省辖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存疑。
二、委托人的丈夫不是涉案公司的员工、业务员、客户经理,更不是任何管理人员,仅仅是受害者,其以自己名义出借给该公司大量资金,另外其好多亲戚也出借给该公司一些资金,目的都是为了收取借贷利息,获取一些收益。委托人一家是真正的受害者,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故意和行为。
三、委托人的丈夫仅介绍了一个自己的朋友向该公司借款,并非公安机关指控的介绍了多人。而且其是被该公司蒙骗才不小心连累了朋友,自己也从未收取过该公司的任何提成、奖金。自己所收取的利息是自己所借14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公安机关冒然将其刑事拘留是不合适的。
四、委托人的丈夫身患多种严重疾病,长时间的羁押有可能会进一步加重其病情。
结合以上所有情况,笔者认真书写了证据不足,不应当予以逮捕的辩护意见,提交给了承办检察官,当面充分交涉、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及证据不足,不应当予以逮捕的理由。
检察机关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出具了《不予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接到该决定书后,立即释放了委托人的丈夫,同时公安机关也给委托人的丈夫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当事人终于被释放,一家人得以团聚。作为律师,应尽了我的职责,心里也感到无比开心。我们律师就是这种工作,这个案件虽然暂时告一段落,但应做好各种准备,迎接下一个案件的挑战。
作者: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 徐要魁律师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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