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背景】
作为一种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在当下的刑事司法活动中适用相对较为普遍。这一方面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有关,另一方面是受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所致。由于取保候审对人身自由限制较小,于是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取保候审之后“感恩戴德”,若办案机关“不找”,便将取保一事听之任之甚至抛诸脑后。站在辩护人的立场,不仅需要努力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争取取保候审,同时还需要关注取保候审的解除,避免因办案机关的“拖延”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限期取保。
【取保候审解除的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了解除取保候审的两种情形,分别是:(1)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一年,在取保候审满一年之后可要求解除,自不待言,这里重点讨论一下第一种情形。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并非真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经查证并不存在犯罪行为等,也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等情形。这里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因刑法规范的修改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例,按照该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即构成本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上述猎杀贩卖等行为,无论涉及多少只野生动物,也无论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如何,均构成本罪。比如,某行为人具有饲养画眉鸟的爱好,由于画眉鸟在2021年2月5日作为二级保护动物被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因此,只要在此日期之后行为人存在猎捕、购买画眉鸟的行为,即使只有一只,原则上也构成本罪。但是,2022年4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9日生效)对本罪的入罪条件进行了修改。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价值二万元的才可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该罪从行为犯变成了数额犯,其入罪门槛大为提高,对于正在办理尚未审结的涉及该罪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取保的,就关系到能否以及如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2001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1条,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规定之日施行,效力及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因此,对于司法解释生效之后正在办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就需要适用该司法解释。办案机关在该司法解释发布、生效之后,应当及时对涉案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鉴定,如果价值不满二万元,就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取保候审情形。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向办案机关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
【取保候审解除的后续事项】
解除取保候审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要求退还保证金,但这是否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呢?或许与一般民众理解不同,解除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只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审判机关作出判决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尤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被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并不能过于沾沾自喜,实务中犯罪嫌疑人被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又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判处有罪的并不罕见。因此,即使在被解除取保候审之后,犯罪嫌疑人仍需要关注后续的维权事宜。
根据2017年12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5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12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依据此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解除取保候审12个月之后,向公安机关要求撤销案件,除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并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
实务中,公安机关碍于某些事由,不乏拖延撤案的情况出现。当出现此种情况时,犯罪嫌疑人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或向检察机关反映,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已有权威判例明确表明,对于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如果前期因涉嫌刑事犯罪中止审理,在犯罪嫌疑人被解除取保候审12个月之后即使未结案,该项中止的事由即视为不再存在,不影响民事案件的正常办理。
【结语】
总之,取保候审虽然不需要羁押,但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无时无刻不在限制、影响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和权益。在解除取保候审条件满足之时,应当及时要求解除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解除之后,还需要关注后续动态,直至案件终结;即使未收到正式的结案文书,也需要了解相应的维权渠道和法律后果。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