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期满解除取保候审后,案件就撤销结束了,没有任何处罚,也没有前科劣迹。主要见于侦查阶段,包括办案机关直接解除取保候审,不再移送审查起诉,也包括移送审查起诉后退侦,不再移送,当然也包括移送起诉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形。
直接取保候审和存疑不批捕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时,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属于直接取保候审的,会被送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即便是先行拘留后变更取保候审的,如果先行羁押天数少于解保后被处行政拘留天数的,仍然会被送往拘留所执行差额天数,仍有羁押的风险。
取保候审后,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终结,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侦查阶段,案件的真正了结则是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是指公安在侦查阶段发现当事人无罪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则可以撤销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规定:“(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撤销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即使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也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因为案子有可能重新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0条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也就是说,在公安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绝对不能等同于撤销案件,此时案件诉讼程序会一直继续进行。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真正案结事了的,则需要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否则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法院会根据案情做出判决,最终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则需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了。
取保候审虽然比未取保的人判缓刑的概率大,但并不意味着一定判缓刑。实务中,取保候审判实刑的案例也有很多。
1.判缓刑
因为其所犯罪行较轻和其社会人身危险性较小,判缓刑应该是取保候审后概率最大的一种结果。但也不是绝对的,毕竟,取保候审和缓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随意划等号,更不能绝对地认为取保了就一定能判缓刑。缓刑也只是在保住取保状态的基础上,首先应当争取的一种结果。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最终被判处缓刑,关键还是依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
2.判实刑
当事人应当树立这样一种理念:不到判决结果出来的一刻,都有判实刑的可能,切莫因为大意,特别是违反既定辩护策略或者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功亏一篑。
而且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一是,被取保候审对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虽然暂时性被取保候审了,但是最后案件审理结束,最终的刑期在三年以上,那么还是有可能会被判处实刑。二是,因为案件侦查难度大,证据不足,暂时不满足批捕条件,那么暂时会被确保候审。但是如果犯罪事实后续被侦查清楚,那么被重新收押判刑也是可能的。
3.判无罪
有人会说,逮捕后也存在判无罪的案例,那如果前期取保候审岂不更容易判无罪吗?但实际情况是,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认为不需要起诉的,可能就不会起诉了,既然起诉到了法院,基本上也就断绝了无罪的可能。因此取保判无罪的难度也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