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如何确定?哪些人有保证人资格呢?
一、保证人与案件无牵连。保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承担监督的指责,与本案有关的人员自然没有资格承担保证人的职责,例如同案犯、证人等。
二、保证人未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未被限制人身自由。保证人需要监督并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配合诉讼活动,如果其自身的人身自由都处于限制中,也无法监督他人。
三、保证人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相应职责导致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被处以1000-20000元的罚款,这需要保证人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四、保证人自愿并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首先,保证人必须要自愿担任保证人才能更好的完成自己的职责;其次,保证人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联系相对密切,这样才能更好的承担保证人的职责;最后,保证人要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人才能更好的起到教育、监督的义务。
五、同一个人不能同时为本案多名同案犯担任保证人,同一案件中的多名被告人需要不同的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