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庭前辩护的最好机会
时间:2022-05-09 09:05:52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很多人认为,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在法庭上。但事实上,律师庭外工作的重要性有时甚至超出了庭上工作,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律师的努力,有些案件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就能获得非常好的效果,最终被撤销或者不起诉。因此,律师的庭前辩护工作也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这是律师庭前辩护最好的机会。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做那些工作呢?
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
由此可见,律师在审查起诉的阶段,可以完整地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且对材料进行摘抄和复制。通过阅读卷宗材料,律师可以就材料内容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影响罪轻、无罪、量刑或者定罪的内容。
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便可以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结合卷宗材料,向其核实案件情况。当然在会见的过程当中,根据律发通【2017】51号的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供。
三、撰写法律意见书
在查阅、分析卷宗,并结合会见情况,律师可以就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比如在侵犯财产型案件当中的以涉案金额来予以量刑的,律师可以针对一些事实不清的情况,提出不予认定的意见。办案机关应当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并记录在案。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律师在接受委托的过程中,若发现了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五、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
可以说,在“终身责任制”的大环境下,律师的法律意见越来越被重视。因此,把握住刑事案件审理前最好的庭前辩护机会,不仅是帮助无罪者免受冤屈,也能帮助有罪者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