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采访丽恒所徐要魁律师
时间:2022-08-17 10:08:49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出行游玩虽好,但是也要小心景区里的安全隐患,洛阳的王女士近期就向今日头条洛阳频道“头条帮忙”求助,日前她带着孩子在宜阳的洛水昌谷景区游玩时,孩子不小心掉进了其中一个人工湖中的深水池,所幸她家孩子学过游泳,自己游到了岸边,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她表示,在景区内并没有看到工作人员管理这个深水池,她希望景区能够重视起来,不要让悲剧发生。
记者在接到求助以后来到了落水昌谷景区,虽然在人工湖的岸边景区设有“月亮湖边 严禁下水 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但是对于人工湖中的深水池,景区并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对此记者也采访了景区的卜姓经理,他说,此前也接到过群众的反应,已经将情况反馈到项目上,景区现在还未全面完工,此处是个观景湖,严禁下水游泳。目前正在制作警示标志,想办法解决该问题,加强管理,同时提醒广大游客不要到观景湖内戏水游泳。
面对景区的回应,王女士表示,既然是尚未完工的景区,为什么没有设置围挡。既然没有完工也属于工地,就不能够任人随意进出游玩吧?如果出了事故,双方都应该承担责任。
记者采访丽恒所徐要魁律师
对此,记者采访了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的徐要魁律师,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中也要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景区建设完成以后,需要完善好景区内的安全措施、设立清晰、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进入景区的游客,景区内的禁止事项。如果有游客违反了景区内的禁止性规定,景区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罚款。而针对落水昌谷景区内的深水区域,既然存在安全隐患,那么景区管理者就应当晚上安全措施,比如可以在周边设置防止人员坠入的铁丝网或是其他安全措施。
同时景区也要加强相关场所的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如果发现有不安全行为,及时地劝解并阻止。如果景区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导致他人出现损害,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尽到监护人应尽的责任,放任未成年人违反禁止游泳的规定,从而造成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徐律师也表示,如果景区目前没有建成交付,那么该景区是不符合游园条件的,而现在景区内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施工方应当采取围挡等安全措施,禁止游人进入。否则,一旦酿成安全事故,轻者施工方要进行民事赔偿。如果存在重大伤亡事故,施工方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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