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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辩律师要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才能远离焦虑

时间:2022-05-09 18:05:53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上诉案件的开庭审判率较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只有在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或一审中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才会开庭审理。)在不开庭的审判模式下,辩护律师通常只能通过撰写综合性的辩护意见,在提交二审法院后通过与办案法官的庭下沟通来开展辩护工作。另一方面,辩护律师没能与办案机关形成有效的沟通,没能在二审程序的关键的诉讼节点提交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也是导致很多有辩护空间的案件未能开庭审理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刑事辩护就是一门“沟通和说服的艺术”。因此,在当前刑事二审程序开庭率较低的背景下,辩护律师在二审上诉案件中能否实现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进而促成二审开庭审理,就成为了影响二审有效辩护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讲,辩护律师要在二审程序中实现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司法实践中,一审判决书的内容往往很多,但对于二审程序中的辩护而言,真正有价值的核心部分是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部分,也就是“本院认为”的部分,这部分内容往往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依据,同时也应当是辩护律师提出上诉前所要重点研究的对象。由于当前我国刑事判决书中法官说理的内容普遍较少,特别是对于一审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的观点,很多法官仅以一句“辩护人提出的观点无证据支持或有悖常理,本院不予采纳”写入判决书中,对不予采纳辩护意见的具体理由和具体依据却并未写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往往写在法院内部的审理报告之中),对此很多辩护律师在研读判决书时并不能真正理解法官裁判的理由和依据,这也就给接下来的辩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因此,辩护律师在仔细研读一审判决书裁判理由和依据的同时,可结合一审案卷中的证据情况,从案卷证据中找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上诉理由和依据。例如:某一审判决书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的是“电子数据”,一审法院认定该电子数据客观真实,但案卷中对于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是否合法,电子数据的来源等问题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同时法官在判决书中也并未予以说明,对此辩护律师便可抓住这一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上诉理由(辩护点)提出上诉
  
  在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中,辩护律师要实现与二审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往往需要提出新的、充分的事实、证据或新的辩护理由来说服办案机关。一方面,辩护律师在提出上诉时可提交新证据来阐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存在错误,使二审法官对一审判决产生异议;另一方面,辩护律师还可以提交新的专项辩护意见来说服办案机关,争取促成二审程序开庭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从而实现有效辩护。
  
  在一起职务犯罪的二审上诉案件,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等工作发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贪污犯罪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报帐原始数据资料属于电子数据,侦查机关在提取电子数据时未按相关程序规定提取(系非侦查人员提取),存在瑕疵,且未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贪污犯罪数额依据的电子数据,没有提取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且大部分电子数据无原始报账材料、住院凭证、发票等书证予以印证,不能排除被人为篡改的可能性,其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
  
  (3)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系国有财产。本案中,上诉人属于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应当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中非国有财产的部分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并从上诉人的实际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辩护人总结论证了一审判决认定犯罪数额所依据的电子数据属于专业性问题,在二审程序中提交了新的辩护意见——“申请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对电子数据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并开庭审理了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司法实践中,很多辩护律师在接受二审程序委托后会先与一审法官进行交流,了解其判决书中没有写明的判决理由和依据,从侧面了解一审法院审理报告的内容,为二审上诉做好充分的准备。成功上诉后,辩护律师在二审法院立案并分派主办法官后第一时间要求与主办法官见面,提交“申请二审开庭审理”、“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调取新证据”等针对性较强的专项辩护意见。这种做法的好处一是可以创造更多与二审法官交流的机会,将专项辩护意见无形中传递给二审法官;二是将二审程序的辩护工作精细化或单元模块化,给委托人看到二审辩护工作的具体内容,体现辩护律师的专业性与责任心。
  
  另外,如果二审法院的法官决定开庭审理的,通常会将案卷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阅卷,检察院指派办案检察官进行阅卷后,二审法官会征求办案检察官的意见,一定意义上,办案检察官的意见往往会左右二审法院最终的裁判。因此,辩护律师还应当面见办案检察官,向其提交有针对性的二审辩护意见,争取说服检察官并实现“攻守同盟”,从而达到最终说服二审法院采取辩护意见的有效辩护。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仅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不能与办案人员形成有效沟通也很难办好二审案件,比如:有的辩护律师仅将二审辩护意见书交给书记员或法警而“草草了事”,没有与真正的办案人员当面有效的沟通,没有进行说服工作,即使辩护意见再有理有据,也很难被办案人员采纳。刑事辩护业务实际是一门“说服的艺术”,辩护律师既要说服己方当事人及其家属信任和配合律师工作,还要和公检法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将辩护意见无形中灌输于办案人心中,因此,较强的沟通能力也是一名优秀辩护律师所应当必须具备的。
  
  另外,辩护律师能否在二审阶段实现与办案人员的有效沟通,还要求其具有较高的情商。曾有一位北京的律师,由于当天办案法官开会没能与他当面沟通,他为了能够见到二审法官进行当面沟通,足足在律师接待室等了一上午,最终终于见到了办案法官,当办案法官问:你们北京律师不是都很忙吗,为何在这干等了一上午?北京律师回答:我认为在这等您也是辩护工作的一部分。辩护律师这种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当场就打动了办案法官,取得了办案法官的好感,此后这名律师与办案法官的沟通也异常的顺畅,所提交的辩护意见有很大部分被采纳,辩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二审上诉案件被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审辩护意见被采纳,实现与办案人员的有效沟通,除了这名律师的专业能力之外,其较强的沟通能力与情商不得不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再比如,很多辩护律师站在办案人员的角度换位思考,在制作二审辩护意见书时会用胶版纸装订成册、将电子文档刻录成光盘,在向办案法官提交辩护意见时一并提交,这样既方便了办案人员对辩护意见进行修改和采纳,也节约办案人员的工作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科技驱动法律成为了大势所趋,在许多案件中,运用大数据和可视化工具开展辩护工作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例如:将案卷内关键的证据内容摘要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用VISIO或PPT的形式展现给办案人员,用图表的形式展现犯罪单位的组织关系图,将类似判例或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用大数据的形式给办案人员展示,这种将律师办案过程可视化和数据化的形式,可以使办案人员对辩护律师的意见一目了然,既防止语言沟通障碍的出现,又能体现辩护律师工作的专业性,对于与办案人员形成有效沟通并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也会起到关键的作用。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要在二审阶段实现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进而实现有效辩护,除了寻找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理由,提交新证据或专项辩护意见,争取开庭审理等法律专业工作之外,辩护律师还应当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情商,通过面见办案法官和检察官,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来说服办案人员采纳辩护意见,从而最终实现与办案人员的有效沟通。一个成功的刑事二审改判案件,往往是辩护律师专业能力和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己方当事人配合、法官的公正审判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辩护律师对刑事二审案件应当具备“百分之一的希望当尽百分之百的努力”的精神,专业、认真、负责地完成二审阶段的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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