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审的特点及辩护工作
时间:2022-05-09 18:05:42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我国刑事案件二审有哪些特点
1、刑事案件二审是否开庭审理,现实中往往在开庭与不开庭之间来回“转换”。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上诉律师可以拿234条要求二审法院开庭,二审法院也可以拿234条合法地不开庭。何况,该条第一款第四项用的是充满弹性的“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并非绝对,某案件一审我是辩护律师,二审上诉我依然是。在递交辩护手续时,二审法院说不开庭审理,让本周之内提交辩护意见,但是我依然先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之后隔两天还是又提交了辩护意见,然而过了快一个月法院未有任何结果,于是电话询问,法官说“你不是要求开庭嘛,案卷已经交给检察院阅卷去了,你等开庭通知。”
2、从律师辩护角度讲,刑事案件二审最大的特点就是时间紧,而开庭审理也不代表就会改判。
曾有我辩护的一审案件,一审宣判之后提出上诉。之后到二审法院多次查询未到,后得知案件已到二审法院是被告女儿打来电话,说法官通知她看是否请律师或者指派法律援助,赶紧让律师交辩护词,更有甚者我去看守所会见时,被告给我说法援律师已经来会见过他,大概辩护思路是让他认罪,他因不认可该律师的辩护思路,最后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所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快也是二审案件的一个特点。该案在我急匆匆提交辩护意见之后,法院又决定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之后,法院又组织辩护人、公诉人到看守所就检方新证据质证一次,最终却还是维持了原判。二审法院未下判之前一审刑期到,一审法院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判决下达,二审法院委托了一审法院宣判。该案也是一波三折,维持原判,所以印象深刻。
上诉后将会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三种结果,有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情况。但是根据我们的经验,开庭审理后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的几率往往大于不开庭审理。
律师在二审阶段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才能充分发挥二审作为普通救济程序的作用,为了增加开庭率最终目的是能改判或者发回重新,律师需要绞尽脑汁。
如果是一审已经代理的案件,对案件已经非常熟悉,这里就不作为重点说了。如果是一审未做辩护的案件,联系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看案件什么时间能分到二审承办法官手中。第一时间去二审法院递交辩护手续和复制卷宗,复制的过程工作量会很大,需要手动拍摄,将一审全案证据及一审开庭笔录等一审卷宗全部拍摄完是个大工程(是否有二审法院有卷宗光盘尚不知晓,有些一审法院已经可以给律师复制电子光盘卷宗了).
但是往往二审法院能查阅和复制到卷宗需要一定时间,这期间律师就可以通过与委托人和家属的沟通、一审判决书、上诉状等其他途径了解案件,并开始审查分析该案件,包括查阅相关案例、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及学术观点来对案件进行熟悉。对案件全面的分析是要在阅卷之后,而且只有建立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因案制宜的律师工作。
那么律师的具体工作可能会涉及哪些呢,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浅显地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工作,供大家参考:
1、有新证据的要提交新证据
前几年我在云南的欧某毒品犯罪案件,在二审接受委托,之后就整理了录音新证据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二审法院,之后也有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该案未开庭直接发回重审。
2、递交质证意见
对一审卷宗所有证据进行分析,制作一个书面质证意见,将书面的质证意见递交给二审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辩护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当然需要用书面的方式。质证意见可以仅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列举质证,顺序可以按照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的顺序进行质证,对于有多宗犯罪事实的,可以按照每一宗犯罪事实分别质证。
3、递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如果发现有非法证据的一审又未提出排非申请的,二审提交排非申请。这里的非法证据如何发现,可以从案卷证据材料中、一审庭审笔录中,会见时当事人陈述中都可以发现非法证据的蛛丝马迹。
4、递交开庭审理申请书
这个在前三事项做的过程当中,律师对二审案件慢慢抽丝剥茧,发现了其中很多问题,开庭审理申请书写起来也是有事实、有证据。
5、提交辩护意见
在做以上四项工作的同时,律师对案件也已经了如指掌,有了清晰的辩护思路,下来就要准备辩护意见了,以防二审法院某天突然催促律师赶紧提交辩护意见。辩护意见结合证据、结合事实、结合法律,说理讲法。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一审辩护中,对于有些简单的、证据比较少的案件,可以考虑将书面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结合起来写到辩护词里面,也可以单独写书面的质证意见,或者由于一审开庭前一般拿不到控方的举证提纲而只能在法庭上发表质证意见。但是在二审中我建议还是单独的发表质证意见,尤其是对于自己一审未做辩护的案件,原因在于二审律师要先提出对认定事实、证据有异议的质证意见之后才能决定案件是否开庭审理,如果开庭审理当然那是要在开庭后在提交完善后的辩护词了。
总之刑事二审律师工作从某种程度上是一场短跑,律师在介入刑事案件二审之后,确定要开庭审理之前,一定要抓紧时间,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发力!
刑事二审的主要功能是救济,对实体权利的救济主要是通过纠正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刑法适用方面的错误,对程序权利的救济主要是通过审查和发现一审在诉讼程序上的违法,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如何充分发挥这一权利救济功能就需要二审律师使出浑身解术、各显神通了!